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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2017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减计收入优惠,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l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2017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另外:

  (1)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会计实务中,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利润总额(税前会计利润),从会计核算资料中无法直接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指标。并且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有所不同,小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举例:

  企业利润:100万

  业务招待费超标:2万

  国债利息收入:1万

  已预交企业所得税:3万

  企业应交所得税=(100-1+2)*25%-3=22.25

  2017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与工资的概念是不同的。

  工资是企业按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权决定发放工资的标准。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职工个人的纳税意识还不高,因此,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有必要在税收上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限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则不得扣除。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要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国家将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适时对计税工资限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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