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7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自主创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又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6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半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政策同时结合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的特点,对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进行了明确,公式为“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其中涉及无形资产费用的摊销,需按照受益原则进行合理划分,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此政策是将原财税[2010]111号文中技术转让优惠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拓宽至“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而准予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条件则与原政策规定保持一致,即技术转让应签订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以及直接或间接持股达100%的关联方交易不符合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目前,深圳地税已全面推行“以报代备”管理制度,即企业仅需在申报时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及金额,减免资料事后备案或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即可。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享受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则仅需提交优惠备案表及技术产权证明即可,其他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该类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解读:企业享受优惠需注意三个条件,一是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二是所谓的“满2年”,是指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必须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必须同时满2年。三是法人合伙人应在满足优惠条件的当年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其符合规定的投资额,且应于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报送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明细表。
此政策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直接投资方式”享受抵免优惠基础上,结合越来越多的企业依托创投企业平台间接方式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环境,将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间接投资的行为。同时,对于法人合伙人同时投资于多个创投企业,则考虑到不同项目有的盈利、有的亏损的情况,为避免对应项目抵免对应所得而造成的政策效用削弱,新政策规定企业可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此项政策将引导社会资金集中用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进一步鼓励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仅需在汇算清缴时递交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创投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即可享受,其他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
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解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基于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取得的是股本而非现金,转增股本的股东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纳税。涉税股东若在分期纳税期间,转让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对于符合享受资格的转增股本企业,政策规定仅适用于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已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除外)。对于已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则按现行的差别化政策执行,即对持股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一个月至一年的,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持股一个月以下的,全额计税。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
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解读:这里所说的“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股权激励中的股票期权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即可区别于当月工资收入,单独采取特殊公式进行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奖励所得÷规定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其中,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规定月份为奖励人在该公司工作的月份数,最长不超过12。同时,转让奖励股权取得现金收入的,应优先用于缴清税款。其次,给予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为经省级认定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享受优惠的相关技术人员仅限于在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以及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包括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
对于上述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分期纳税的,深圳地税目前已采取备案制管理方式,在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可直接享受优惠,随后再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分期纳税计划,由企业在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再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业在税收方面适用相关法规中的优惠减免规定,依据这些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可获得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详细规定如下:
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28条、30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同样适用。
第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蔬菜、谷物、水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高校毕业生从事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伤残军人个税以及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一:残疾军人如何享受 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相关规定:
(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2、六级以上(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六级以下(不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鉴于以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八级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享受税收优惠可分如下步骤:
(一)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例如:上年月收入7500元,则年应纳所得税额为【(7500-3500)*0.1-105】*12=3540元。
(二)确定减征幅度。2000元部分可减征100%的50%即1000元,1540元部分可以减征50%的50%即385元,合计减征税款1385元。
(三)办理退税流程。若上年实际已申报缴纳了354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则可携带身份证明,缴税证明,到纳税服务局申请办理2155元退税。
以上规定为某省规定,全国各省市规定减免标准和幅度不尽相同,详情请咨询当地民政局或者税务部门!你可以拿着你的伤残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然后到单位劳资部门存档,会计就不会再多扣你个税了
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二:伤残军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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