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创业优惠政策
在湖北做创业是很多朋友都想做的事情,但是现在在湖北做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呢?大学生做创业的政策又是指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湖北省创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湖北创业优惠政策
一、建设新型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加快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将其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根据其服务绩效进行奖励,支持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二、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开发平台。
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搭建基础、公用的专业技术条件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费用的30%给予后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降低初创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提高省级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检测费用补贴标准,成立不满3年的在孵企业,使用省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发生的检测费用,补贴比例可达到50%。简化研发检测费用补贴申报程序,可由企业所在孵化器按照补贴管理规定统一申报。
四、激励创投机构投资初创企业。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省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年限,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100%—300%出资,支持其新设创业投资基金。其中:对投资不满一年的初创企业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00%予以支持,不满2年的按照200%予以支持,不满3年的按照100%予以支持。
五、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基金。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市、州政府财政性资金参与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地方政府出资额的100%予以配套支持。
六、支持在孵科技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发展。
鼓励孵化器在孵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展示, 协调有关部门,享受减免免挂牌费和政策对接、资本对接、转板对接、融智对接等五类专项服务。
七、健全创新资源服务科技创业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高校、院所及骨干龙头企业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常态联络机制。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向创业企业开放,低成本提供服务,并将其服务绩效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验收考核的指标体系,健全创业服务机制。引导申报或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建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快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创业一线聚集。
八、提高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规模。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内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从2015年起,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预算增加50%,支持300项省级以上孵化器内的项目,重点资助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创业。
九、加大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力度。
调整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方向,从2016年起,省创新基金的50%专项用于支持省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十、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开发、应用创业移动服务客户端和微信订阅号等线上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集聚创新创业政策、整合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程增值服务,促进创新创业便利化、快捷化、简单化。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氛围。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一、大学生如何享受创业补贴?
答:自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起3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向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困难毕业生如何享受求职补贴?
答:对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毕业年度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困难毕业生可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由所在院校报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如何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答:为鼓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我省规定上述人员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7天的,根据培训时间和专业工种,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享受每人200元至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什么是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
答:为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从2012年起,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联合实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在湖北省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根据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社会公示,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金扶持。
湖北:税收减免,助小微企业轻装快跑
湖北省地税局公布了10项税收“利好”,真金白银支持创业就业。省地税局将对各地落实优惠政策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政策在执行中不打折扣。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对持《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5、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7、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8、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1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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