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岛创业优惠政策
青岛创业的优惠政策也是有很多的,今年最新的青岛创业优惠政策是指什么内容?小编为你带来了“青岛创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青岛市创业优惠政策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00元或10000元(公司或个体成立日期在2015年6月23日后)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⑴青岛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下同);
⑵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⑶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下同)。
怎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按照工商注册地址,向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咨询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2-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申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正常经营。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分别申领。2013年10月1日以前,已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或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再发放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怎样申请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应按照工商注册地址,向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材料可咨询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青岛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主持人:青岛市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刘卫国:根据《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2号)及《关于进一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3〕37号)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补贴标准提升至1万元。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小额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45万元(从事个体经营15万元)。其中,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可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首次和二次贷款期限均为2年。对上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属于微利项目的,两次贷款均给予全额贴息。
4.创业培训优惠: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来青创业,可享受免费的大学生创业培训。
5.创业场地优惠:有创业意愿和一定创业能力的派遣期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未就业(或失业)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驻青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申请入驻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和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过评审入驻的可享受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的房租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还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6.投资基金扶持:来青创业的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
7.导师扶持:来青创业的大学生,可免费加入青岛市创业者协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创业培训、导师扶持。
青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 申领范围和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减免。
①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减免。
①商贸企业;
②服务型企业中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代理业(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介绍服务等)、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仅指不动产租赁)、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化验、录音、录像、测绘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④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
2 补贴标准和扶持期限
1、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 元执行。
2、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 元执行。
3、税收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 申领程序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4 所需材料
个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企业实体从业人员花名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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