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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板市场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年轻的创业板更加需要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什么是创业板?创业板是如何上市的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中国创业板市场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什么是中国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顾名思义,着眼于创业,是为了适应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市场。各国对此的称呼不一,有的叫成长板,有的叫新市场,有的叫证券交易商报价系统,比如美国的纳斯达克、英国的AIM等。与主板市场只接纳成熟的、已形成足够规模的企业上市不同,创业板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具有上市门槛低,信息披露监管严格等特点,它的成长性和市场风险均要高于主板。

  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何种类型的企业?

  答: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

  与海外创业板相比,我国的创业板发行标准有什么特色?

  答:首先,我国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数量性标准仍然十分严格。(1)我国创业板仍然强调“净利润”要求,且在数量上均严于海外创业板市场;(2)我国创业板对企业规模仍然有较高要求;(3)我国创业板对发行人的成长性有定量要求;(4)我国创业板要求企业上市前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海外创业板市场则少有类似规定。其次,我国创业板对发行人的定性规范要求更为明确细致,以保证发行人的质量和保护投资者。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吗?

  答:两个板块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差异。中小板是主板中相对独立的板块,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在发行审核、交易制度等方面与主板一致;创业板在注重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在发行审核制度、公司监管制度、交易制度等制度设计方面进行了更加市场化的探索和创新,以适应创业企业的特点与实际需求。

  创业板与中小板在功能定位上有何区别?

  答:总体上看,创业板企业的发行条件比中小企业板要更为宽松,两个板块的功能定位各有侧重,不能简单地把创业板理解为“小小板”。中小板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而创业板是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这些企业的成长性特点突出,开始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非常活跃。 境外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情况如何?

  答:至2002年底全球共有44个创业板市场,到2008年底6年间保留了32个市场,有12个市场关闭。在32个保留的创业板市场中,有部分市场已经走出了网络股泡沫破裂的阴影,经受住了股市大幅波动的考验,实现了稳步发展,运作非常成功,比如美国市场、韩国市场、日本市场等等。另外,在2002年到2008年间,又有13家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截至2008年底,全球GDP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只有中国未设立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处于什么位置?

  答: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市场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

  服务对象的不同,各层次市场在发行标准、制度设计、风险特征、估值水平等方面都有所区别。简单讲,主板主要面向经营相对稳定、盈利能力较强的大型成熟企业;中小板主要面向进入成熟期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板企业;创业板主要面向尚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而统一监管下的场外市场则主要为退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高新园区股份公司等提供报价转让服务。

  四个层次的市场共同构成我国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服务于处于不同时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创业板在其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待时机成熟后,多层次市场体系内部将研究建立通畅的转板机制。所以,创业板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重点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

  如何判断创业企业的价值?

  答:判断上市公司价值的没有一个单一的、确定的标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投资者首先要关注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成长能力。一般来说,可以考察企业所拥有的技术、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是否先进或者独特,管理层的整理素质如何,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占的地位等等。其次,投资者应认识到,没有任何一个股票市场能够保证所购买的股票一定会获得高收益。创业板虽然定位于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会获得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受到内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上市后获得资金支持,迅速发展壮大,投资者获得了高收益,但也有一些企业被市场所淘汰,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此外,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即便是发展良好的企业,其股票也不会只涨不跌,证券市场本身的波动也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为什么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答:创业企业具有规模小、风险大、创新性强等特点,与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在发行条件、审核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审核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进行审核,创业板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创业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创业板是否对上市公司技术变化披露方面有特别要求?

  答:是的。针对创业板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创业板特别强调了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 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上市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的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如果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首先,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在退市制度方面有哪些特点?

  答:相对主板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也更加市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公司实施直接退市,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增加了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在主板退市标准基础上,对出现下述情形的公司也将启动退市程序:1)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2)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的;3)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

  三是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创业板将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1)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2)对净资产为负的,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后也是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此外,在主板市场,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

  创业板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答: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吗?如果可以,则其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答:可以。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按照证监会规定完成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创业板上市后即为全流通吗?它在股份限售制度方面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创业板也像主板一样实行全流通,但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的稳定,创业板仍然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体为:

  (1)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2)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创业板实行什么样的发行审核制度?

  答:创业板发行审核制度仍为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同时创业板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注重征求专家意见。考虑到创业企业实际特点,对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审核在理念上、程序上体现创业企业的特色,在尽量降低发行上市成本的同时,适应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新形势,注重发审质量和效率;同时,改进信息披露,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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