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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事故信息的渠道

时间: 黄宇晴1068 分享

获取事故信息的渠道

  事故第一现场是如何获取第一情报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获取事故信息的渠道,欢迎阅读!

  新华保险拓宽了事故信息获取渠道

  华保险一直把快捷的理赔服务当作了重中之重,在危及客户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灾害中,为了及时排查出险客户、协助开展救援、办理理赔手续,新华保险制定了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围绕查勘、理赔、资金等相关业务流程形成了一套快速应对的分级应急响应预案。表现了新华保险在自然灾害、重大灾难等危及客户生命安全的突发事故面前较强的应对和处理能力。

  根据事故灾害造成的后果,预案共分为4个应急响应级别,其中伤亡人数3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伤亡人数在20至30人之间的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2014年平均每2.5天就会启动一次应急响应,其中Ⅰ级应急响应34起,占比23.3%。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了几起重特大事故,给遇难者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然而,新华保险在灾难面前的快捷理赔又给这些遭受重创的人们带来了一丝安慰。为加快反应速度,新华保险拓宽了事故信息获取渠道,并且要求电话中心、柜面、查勘、理赔等岗位工作人员在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值守岗位,全部假日24小时值班机制,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2014年新华保险平均启动时效较2013年提升49%(缩短至0.56天)。启动时效的大幅提升间接降低应急响应报案电话量,2014年较2013年下降49%。

  新华保险在天津塘沽“8?12”爆炸案中,启动快速响应机制,简化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制定出十大服务承诺,95567电话中心开通24小时报案服务热线,新华保险主动派遣工作组前往事故地、医疗机构、事故处理单位,遵照政府和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安排,主动寻访客户。新华保险因事故原因造成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如索赔时保单基本信息与公司信息库相吻合,无需提供保单。因本次事故出险经医疗救治的,取消其自付药品及诊疗项目限制实施赔付。对全部受伤客户及家属进行慰问,并于13日下午完成首笔理赔款预付,给付金额10000元。目前,新华保险仍在积极组织紧急排查,通过电话逐一筛查,力争不遗漏一位客户,并对受伤客户进行上门慰问关怀和赔款预付工作。新华保险还派部分工作人员参与到志愿者服务工作中,发放口罩、饮用水、应急药品、衣物等救灾物品,帮助受灾民众,竭尽全力解决救援人力不足的问题。热心业务员主动联系心理咨询专家,以及时对受灾客户及家属安排灾后心理辅导,以实际行动践行着新华保险的责任。

  针对自然灾害、重大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2015年上半年,新华保险累计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136起,同比增加约81%,累计排查3597人次,应急响应平均启动时效3.9小时,同比缩短约80%,平均排查时效32小时,同比缩短约30%。新华保险提出的与客户建立“相识”、“相知”、“相信”、“相依”的客户服务关系,这个理念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得到了全面体现。

  新华保险不遗余力地改变着人们对传统保险业那种参保易、理赔难的陈旧观念,让客户体验到了新华保险客户至上的温馨。新华保险用实际行动履行着“更快、更易、更关怀”的理赔承诺,为广大客户送去贴心周到的服务。未来,新华保险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以实际行动塑造一个寿险行业新形像。

  政务微博成获取信息主渠道

  4月9日下午,奉化公安发布了“关于我市一男子非正常死亡的情况通报”的微博后,男子身份立刻被锁定为塌楼所在的锦屏街道建设管理办副主任何高波,又将该事件卷入了舆论漩涡。

  网络传言、媒体报道,坊间质疑声音迭起,政府是否拒绝赔偿楼内遗留财物?官员自杀是否另有隐情?质疑、困惑、谣言随之四起。

  《法制日报》记者到奉化市委宣传部、奉化公安机关求证,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事件处理涉及房屋开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等环节,充分的调查和准确的鉴定结论是具体责任分配的前提,公众对此要有一定的耐心,公安在案件披露上有其办案规定,侦查环节确实存在不便对社会发布的信息。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楼内遗留的贵重物品已要求居民办理了相关登记,政府会协助居民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而追偿程序要等责任调查鉴定完结后启动。”

  “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可改变的趋势,在奉化楼塌事件中,政府运用微博公布事件进展信息,是公众乐见的一种信息公开新形式。”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春燕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在信息社会、电子化政务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应该只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束缚,政府官员应当转变理念,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运用各种信息公开手段,为提高行政效能服务。

  公众关注的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全部公开?郑春燕认为,这要分具体情形而定,如刑事案件侦办信息披露过多,就会影响抓捕,对后续侦查带来不利影响,而且在法院没有定罪量刑之前,有些信息公开对当事人不利;至于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行政程序没走完,公开某一个信息可能会影响后续程序,但若程序完结,过程中影响最终决策的事实基础信息应当都要公开,一般不予公开并不等同于完全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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