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融资租赁企业优惠政策一览表
全国各地融资租赁企业优惠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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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融资租赁企业优惠政策一览表
一、深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
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
一、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 (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二、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
三、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四、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二、北京
北京中关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中科园发〔2012〕33号
一、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融资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天津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津财金[2012]24号
一、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三、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四、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上海(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一、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三、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 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四、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 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五、成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试行意见成办发〔2013〕58号
对2013年年末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0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季末平均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奖励资金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金融办受理后按程序办理。
六、厦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3〕119号
一、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商业贷款购买由厦门市范围内企业建造生产的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80万元人民币;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当年融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币。
二、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凡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飞机、船舶、码头设备)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3%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在厦门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 上),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5%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在海沧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 上),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0%给予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人民币。
三、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航空航运大型设备自用,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除享受上述鼓励扶持政策外,给予开办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七、晋江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2〕350号
一、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金到位后拨付。注册资金5亿以上的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 办法研究确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租金(租金参考同期市场行情)的30%予以连续3年的奖励,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价款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自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87.5%比例、后3年按5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自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35%比例,后3年按25%比例给予奖励;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的印花税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即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按规定分别贴花。
三、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的船舶、高端装备制造设备、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高端包装印刷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 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合同金额6‰给予奖 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可按年度净利润1.5%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
八、武汉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1号
一、税收抵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购置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 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期届满后,上述专用设备所有 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印花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税;售后回租业务税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 补,如售后回租未能实施,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契税补贴。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照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 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在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 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原业主应当补缴已补贴的契税。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
三、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机器设备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一)设立条件不同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注:工商登记认缴制改革后,我们就申请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仍须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7,000万元事宜电话咨询了商务部门,商务部门的答复意见是,目前通过商务厅(委或局)申报试点企业资格仍要求实缴注册资本。)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和经营范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2004]560号文。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二)审批机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工商登记之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取得银监会的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工商登记时并没有前置审批,但是需要通过省级商务厅(委或局)申报试点资格,并取得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因属外资企业,需要履行外资审批手续,审批层级已经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高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3月17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三)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融资租赁;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1券投资;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经济咨询。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发行债1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1券化;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1保。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1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1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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