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信贷的区别
信托和信贷的区别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托和信贷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信托和信贷的区别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信托的主要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① 信托约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经有相关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② 信托行为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书面合同、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书。
③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④ 信托的运作: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处理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在此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几层关系:一是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理信托财产,而不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三是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书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四是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五是受托人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作范围进行运作,受托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信托财产亏损。
⑤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是按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据信托合同而定。
⑥ 信托结束: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终止必须是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信贷的业务要素
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信贷业务的要点之一,是贷款人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检查的重点。借款用途首先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所属行业、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其次是合理,能够实现切实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满足个人借款人基本生活必备条件的需要。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必须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挤占、挪用行为将受到贷款人的经济制裁。
2.还款来源。借款人必须具有可靠的还款来源,这也是贷款人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检查的重点。
3.借款币种。包括本币与外币,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4.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必须满足贷款人的业务规则,必须在借款人的承贷能力范围之内,必须与借款用途保持一致。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指借款人占用贷款人资金的期间,一般从借款人开出借据凭证起计算。借款期限的长短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有密切的联系。借款期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即进行贷款展期。
6.贷款利率。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上下浮动幅度设定,与借款期限、贷款风险和贷款状态有密切关系。期限越长,利率水平越高;风险度越大,利率浮动的水平也越高;贷款状态指正常或逾期状态,逾期贷款将按《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
7.担保方式。除了少数的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向贷款人提供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8.发放方式。从贷款资金拨付的方式,可分为一次发放、多次发放和循环发放。一次发放即一次性全额拨付贷款金额;多次发放即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贷款的部分金额,循环发放即在一个贷款额度控制之下,借款人还款后可重复申请借款,循环拨付资金;按贷款资金拨付的对象,可分为向借款人发放或向借款人的债权人、合作方发放,如个人住房贷款中仅向借款人的购房经销商发放等。
9.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主要包括利随本清、定期还息到期还本和分次还本付息几种形式,其中分次还本付息又分为等额还款法、递减还款法和等比递增还款法等多种形式。
10.还款手段。还款手段包括现金、支票和委托扣款等多种方式,目前分次还款中多采用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并委托贷款行按月从该账户扣款的形式。
11.违约责任。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终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借款人无力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处分抵质押物的费用,需要由借款人承担;处分抵质押物的价款清偿贷款人的本息、罚金及其他费用后有剩余的,归抵押人、出质人所有;处分抵质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债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单位借款人(和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个人借款人(及保证人)则需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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