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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建设项目融资论文

时间: 晓铧971 分享

地铁建设项目融资论文

  项目融资是近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产品或营运收入偿还债务的融资方式。下面让学习啦小编来告诉大家地方政府的融资现状,希望能帮到你。

  地铁建设项目融资论文

  一、项目融资常用的模式

  1、产品支付

  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这种模式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项目融资中应用得最为普遍,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债务融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金融机构购入标的设备后租借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支付租借该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飞机和轮船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可采用融资租赁。

  3、BOT融资

  BOT融资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

  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4、TOT融资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5、PPP融资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民营、伙伴,PPP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

  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6、PFI融资

  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

  7、ABS融资

  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1)组建一个目标公司。(2)目标公司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目标公司。(4)目标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目标公司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5)目标公司通过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债券本息。

  二、BOT模式的进一步探讨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BOT作为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发展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

  1、BOT融资模式的特点

  BOT作为一种向私人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较其他传统模式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BOT项目资金来源于外资或民间的闲置资本,可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减轻项目对国家财政的压力和外债的负担,拓宽直接利用外资的渠道,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联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与国际间的接轨。

  (2)BOT项目强调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扮演组织者和促进者的重要角色。政府通过制定有效政策及具体措施,促进国内外私人资本参与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资,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政府与商业性资本的合作模式,并使得基础设施业的服务更有效率。

  (3)BOT融资方式打破了国家在基础设施领域中绝对垄断,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起到了合理配置资源的效应。

  (4)BOT融资方式不受项目公司现有资产规模的限制,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加灵活。

  (5)政府为鼓励投资者对BOT项目提供行政、法律、经济上的支持,减少了承办方的风险。项目的境外投资者会向跨国保险公司投保,项目风险被有效分散。

  (6)通过BOT项目招标,中标者成为项目业主,承包商一般必须带资承包,可从两个方面减少不正当竞争:一是没有既得利益可维持或分配,承包商的利益必须通过特许经营期内的有效运营才能实现;二是当业主是合伙人时,业主的目标是运营期利润的最大化,承包商很难在业主身上打开缺口。

  2、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运用BOT项目融资分析 (1)经济高速增长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巨大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将有大量前景良好的投资项目可吸引国内外民间力量参与。当前国际承包工程量缩减,而我国又将交通等基础设施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外商可享受种种优惠,对当今世界数万亿流动资本来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对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较高投资回报率是很有吸引力的。 (2)我国的私营经济规模已使内资BOT项目成为可能 我国私营经济规模已相当可观,已具项目融资的能力。中国私营经济凭其内部机制的优势迅猛发展起来,完全可以让一些国内私营企业联合起来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 (3)BOT项目融资在我国已有成功经验

  BOT项目融资在我国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已有成功经验:1983年广东沙角B电厂项目是我国第一个利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融资的成功实例。1995年广西来宾B电厂是中国第一个通过国际正规的方式竞争投标的BOT项目。 3、目前推行BOT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BOT项目的认识和实践经验都显得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人们认识问题

  人们担心BOT的运用会导致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权的丧失;对项目融资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老百姓习惯了免费使用很多基础设施,而采用BOT方式筹建的项目必须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老百姓可能接受不了。

  (2)法律和投资环境不健全

  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与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及各机构部门某些官僚作风和多头管理,办事效率低下,甚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之间往往不衔接或有冲突,导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审批等工作进程的缓慢而进一步增加建设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积极性和信心。

  (3)管理体制问题

  BOT项目多用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需要一改过去建设项目完全由自身负责的局面,比其他一般项

  目更需要发挥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作用。目前有部分由私人承建或经营的公路路段,由于缺乏政府宏观管理,导致收费站设置很不合理的现象普遍。

  (4)价格体制问题

  由于BOT项目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往往要比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价格高,但由于基础设施项目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是否能健康正常运行,因此需要政府合理控制项目公司的利润和产品价格,收费标准的行政干预成分较重,使外商对项目未来的投资回报率难以预测,导致外商不敢放心大胆地投资BOT项目。

  4、我国推行BOT项目融资的对策

  我国在BOT模式中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应积极采取以下对策:

  (1)尽可能开辟各种融资渠道

  在利用外资的同时积极培育国内资本市场,为长远发展培养融资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吸引跨国商业银行贷款、争取国际金融机构的援助,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方式来为基础设施筹资。

  (2)制定政策鼓励国内民营资本参与

  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固定资产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投资的欲望比较强烈,而且具有巨大的资金源,应通过政策措施引导投资,把资金引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首先,

  政府要拿出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其次,要尽量降低其建设经营风险;再次,政府以一定比例的投资参与BOT项目;最后,鼓励和引导那些单独承担某个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建设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或成立股份公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BOT项目投资。

  (3)加强政府在项目融资中的主导地位

  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强化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私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要由政府授权和委托,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4)加快创造适应BOT融资的投资环境

  要创造一个有利于BOT融资的投资环境,其中心环节是为基础设施融资确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只有明确的法律文本及其相应的规定,才能公正公平地表明经济活动所拥有的条件、必须承担的风险,以及期望得到的利润,并予以公开的保证,从而真正吸引私人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三、结束语

  建设项目融资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 的操作模式还需要从理论到实践作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项目融资的主要分类

  一、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No-recourse)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在操作规则上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项目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

  2、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是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

  3、当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将是十分必要的。

  4、该项目融资一般建立在可预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

  二、有限追索权项目的融资

  有限追索权(Limited-recourse)项目的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时间的有限性

  即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完全追索,而通过“商业完工”标准测试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性的了。

  2、金额的有限性

  如果项目在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可以向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

  3、对象的有限性

  贷款人一般只能追索到项目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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