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新公司后三证合一如何交税
成立新公司后三证合一如何交税
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这三证合一的企业是如何办理交税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三证合一企业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尊敬的纳税户:
如您已经到税局去做了三证合一的相关变更事项,并且本月在申报软件日安歇报表时,报表是灰色无法填写的,那您本月在电子申报ETax@SH软件中,需要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建账户后,再填写报表报送,具体新建操作如下,(没有到税局做过的维持原来15税号的账户操作。)
打开前需做好如下准备:(1)插入CA证书USB棒。
(2)电脑联网状态。
打开 软件,登陆到主界面:第一步:打开软件后点击账户-新建账户
第二步:创建帐户。输入纳税人名称和税号(即: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包含字母必须英文大写输入)输入完毕后点击“下一步”。
私钥密码:CA证书私钥密码(小写输入)。
第三步:申报项目。按[完成]。
申报项目都已由软件依据纳税人核定信息自动选择好了不需要改变。
“三证合一”后没有税务登记,企业如何办理涉税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1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推行时间?
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各地区全面推行企业“一照一码”登记。
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已登记企业证照换发工作。2017年底前,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
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一律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
2015年10月1日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3“三证合一”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二条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目前“三证合一”的办理地点在哪里?是否为各工商管理所?各税务机关是否能够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
4“三证合一”后,纳税人在工商办理完,是否需要另外到税务机关递交资料,办理其他手续,还是直接由工商递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领取的证书上是否有企业的税务管理码和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纳税人领取的证书上加载统一代码。
5“三证合一”后企业开具发票时,发票上的税号等相关信息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因此,“三证合一”后,发票上的企业税号则由加载的统一代码代替填写。
6总公司领取的是税务登记证,10月1日以后设立的新办分公司,是否受总公司原税务登记证影响,还是正常办理“三证合一”登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因此,总公司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新办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范围,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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