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
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
“租赁”对于从事经济金融活动的人并不陌生,但真正了解租赁的独特功能优势,并掌握其运作规则的人并不多。下面让学习啦小编来告诉你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
只有转让不动产才,并且不动产非自建的,才可以是差额征税,至于租赁不动产没有差额纳税的。
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如下:
假设是一般纳税人,房子是15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照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假设是一般纳税人,房子是15年5月1号之后取得的,或者15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照一般征收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11%
假设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假设是小规模或者个人,出租的房屋是住房,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1.5%
差额纳税
举个例子来讲:比如说A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一项业务,收取服务费1000万元。其中该业务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内容,于是该A律师事务所又委托一个B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该部分内容,支付给B会计师事务所500万元。如果该业务发生在天津:按现行的营业税计算方法,A律师事务所应就其收取的1000万元服务费计提营业税50万元。B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其收取的服务费500万元再计提营业税25万元。总计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75万元;如果该业务发生在上海,那么按《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事务所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即A律师事务所及B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按各自实际取得的500万收入计提营业税25万元。总计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50万元。两种方式应纳营业税差额为25万元。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而且自上海等地开始执行营业税差额征税以来,各大金融、证券等等服务行业纷纷向上海地区靠拢及搞业务倾斜。
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四是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管理。 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都相对比较低。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