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做伪证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所谓伪证,是指被审计单位等审计证据的提供者出于某种动机而伪造的证据。这些证据或因精心炮制而貌似真实证据,或与被审计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巧合,如不认真排除,往往就会鱼目混珠,以假乱真。伪证也是假证据的总称。那么公司员工做伪证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员工做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25岁的上海男子顾某出于同情心为他人做伪证,导致一起诈骗案被发回重审。日前,顾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04年8月15日,被告人顾某在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内就犯罪嫌疑人戴某诈骗一案向警方提供证言。2006年12月25日,被告人顾某向戴某的辩护人就该案同一事实提供证言时,为避免戴某受刑事处罚,作虚假证明,提供该案的重要事实的证言与其向警方提供的证言内容完全矛盾。致使海淀法院2007年6月认定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戴某退赔人民币470000元发还被害人后,该案被一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07年11月8日,被告人顾某在海淀法院开庭重申该案时再次出庭作证,仍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当日,被告人顾某被抓获。
庭审时,当法官问及顾某做伪证的动机时,顾某称,当时没有考虑这么多,就是出于对戴某的同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作为戴某诈骗一案的关键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戴某免予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被告人顾某当庭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美国和英国的规定
在美国,宣誓下作假证供是联邦罪行,成文法规定犯罪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5年。
宣誓下作假证供只有在证人宣誓或确认(affirm)过会说真话之后才可以成立。确认是给不愿或因宗教原因不能起誓的人使用的。在英国,证人可以手按圣经或其他宗教经籍发誓。如果证人没有宗教信仰,或不愿按圣经发誓,他可以确认自己会说真话,和宣誓在法律上效力相同。
宣誓下作假证供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包括在签署由有刑事规定的法律赋予效力的文件时,不必经过宣誓程序和经适当公职人员监誓。例子包括美国国税局的报税表,报税者必须签署声明所报真实,法律规定谎报者会被视为宣誓下作假证供。联邦税务法规定违法者可入狱三年。
法国和德国的规定
在例如法国和德国的某些国家,疑犯在宣誓后说的话被定为不足采信,所以无论他们在审判上说什么,都不会被定本罪。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客观要件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论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资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主观要件
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伪证罪的认定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三)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