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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时间: 晓铧971 分享

深圳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一般是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依法制定,但其中的病假工资管理制度有一定特殊性。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深圳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深圳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深圳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假期工资㈠病假期间您的单位仍应当支付您法律所规定的工资,其计算方法如下:

  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深圳长期病假工资的计算

  为加强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根据《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定期对长休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事求是地安排职工休息、治疗、复工或适当调整工种。对职工疾病中的疑难、争议的案件应及时呈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和复工办法。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

  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管理办法。企业现行的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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