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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那么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对于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纳税人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认定的为一般纳税人

  (一)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特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年应税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企业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出口销售额。

  2.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的企业。对于虽超过三个月但发生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

  3.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额中,销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或以销售外购货物为主,并兼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额中,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到50%)。“商贸零倍企业”是指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的商贸企业。

  4.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劳务的企业,但国家规定可开具增什税专用发票免税货物的企业除外。

  5.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佛企业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总账、日记帐采用订本式;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计帐,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三)帐簿、计帐凭证、报表、完税任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本办法所称“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

  (一)对于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项目发生变更的,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等手续;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已领购发票的,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四)已使用税控设备的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控设备;

  (五)无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企业如在上述会计核算、税务资料管理上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已进行处理和纠正的,以纠正后的情况进行审核。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如何操作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一)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注释: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内进行稽核比对。超过时限的,不予抵扣。

  (三)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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