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所需材料与流程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所需材料与流程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合伙企业如何进行变更合伙人的事宜?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所需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7、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8、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9、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10、《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合伙企业变更流程
项目名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十一条
法定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要核实的,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要核实的,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报材料: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企业变更登记费。
1、收费标准:100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注意:小编整理提供的是标准规范,实际提交材料请与当地部门配合。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一、审批项目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审批机关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合伙企业;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合伙企业。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五、提交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增合伙人的提交入伙协议;
5、合伙协议;
6、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原合伙人或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8、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13、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4、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15、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工商网站下载合伙企业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合伙企业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登记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属于简易登记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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