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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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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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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1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一般为基本法律。.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

  2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不需要全国人大的批准自行生效)。(市级的,需要省级批准才生效,并报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备案,MAYBE)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应当经部长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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