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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知识产权与物权有哪些区别

时间: 肖阳1034 分享

  知识产权与物权均为财产权的主要类型,权利创制的目的都在于对其各自所保护的特定利益予以界定并加以协调和配置。其实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知识产权与物权有哪些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点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物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一定形态的精神财富,而物权的客体是存在于人体外的有体物或物理学上的物质。权利客体的区别决定了二者有很多各自的特征。

  1. 权利取得方式的差异

  物权只需要法律的一般确认,并不需要特定的程序,但知识产权通常具有授予性,除著作权外,专利商标都需要国家机关的“直接的,个别的确认”。

  2. 权利范围的差异

  权力范围的差异是二者最大的区别。在物权中,权利人的禁止权和专用权的范围是等同的,专用权居于核心地位。在知识产权中禁止权的范围是远大于专用权的,例如商标权的专用权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而禁止权则扩到禁止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居于核心地位的是禁止权。

  3. 地域性、时间性的差异

  物权的标的只要没有灭失,权利永久存在,并且不受地域限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直接、个别确认,其必然受到确认机关的治辖范围限制,而且其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相同点

  1. 二者都是静态的财产支配权

  物权反映的是对有形财产的占有关系,物权人对其有形财产可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知识产权反映的是对无形财产的占有关系,知识产权人对其享有的知识产品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利。

  2. 二者均为对世权、绝对权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权利,都以社会一般人为义务主体。物权人和知识产权人都可以独立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协助,任何人对他人的物权和知识产权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义务。

  3. 二者都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二者的设定和变动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限制作用,为避免第三人遭受不虞之害,要求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并且二者的设定和变动还需公示(特别是不动产),使之可以让交易以外的第三人确知。

  可以看出,虽然物权与知识产权由于标的的不同,其存在一些差异,但除了权利范围的不同,其他差异大都属于权利设定的程序上,并不涉及权利本身性质的差异,二者的共通之处很多。因此,学习知识产权法需要紧密联系物权法来做横向比较。

  知识产权的出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企业可以100%用知识产权出资。

  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主要特点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法律限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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