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怎么复习
综合知识可能是资格考试中复习难度比较大的一科,因为考点所涉猎的范围广泛,对考生平时知识积累要求较高。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综合知识怎么复习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综合知识复习技巧
一、知晓题型及早准备
《综合知识》主要考查作为公务员所应掌握的基础知识,“题量大、内容多”是大家对这一科目的普遍印象,在60分钟的考试时限里,每年都有一部分考生出现答不完题的现象。据了解,这一科目的试题结构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法律(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管理、公文写作、省情国情、公务员职业道德、时事政治等方面的内容。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性试题。
二、做好演练和知识储备
实战专家介绍说,在临考前,经过了大量的知识复习后,准备备战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应该为自己安排实战演练的时间,通过做历年真题等形式,模拟考试时间和答题技巧。而针对时事政治等方面的内容,则要关注当前的政策和热点,通过看电视、读报纸等形式了解最新的省内动态。
另外,根据很多过来人的经验,在答题时不妨重视第一感觉。在考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针对一个问题,想到了好几种答案。在这种情形下,建议广大考生采用最先想到的答案或选项,也就是说要重视直觉思维的结果。
综合知识附例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在答题卡上的相应位置。用2B铅笔涂黑。(共40题,每题0、7分,共28分)
1、“四个全面”是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下列与“四个全面”有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党的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B、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C、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D、在江苏调研时将“从严治党”首次提升到“全面从严”的高度
【答案】D。A项中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B项中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C项中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提出的,D表述正确,故选D。
2、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实行宪法宣誓的人员不包括:
A、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B、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C、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D、各级人大及县级级以上各级人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答案】C。全国人大会2015年7月1日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故选C。
3、“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中哪项要求?
A、职能科学
B、守法诚信
C、执法严明
D、权责法定
【答案】D。题干的意思强调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强调所有的权力、义务、责任来源都要有法定依据,所以很明显的体现了权责法定原则,故选D。
4、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甲带侄子外出游玩,遇地震,甲无需为侄子在城震中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B、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后持刀持其扎死,乙无需为甲的死亡承担责任
C、甲、乙发生口角,对骂过程中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乙无需为甲因倒地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D、甲、乙因言语不和而厮打在一起,丙撞见后趁椯殴打与其素来不和的甲,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答案】B。对于A选项甲对于侄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因为侄子的损害不是甲造成的,甲没有故意和过失,侄子的损害是地震造成的,地震属于意外事件。对于B选项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到是正当防卫行为,但是推到后持刀将甲砍死是故意杀人行为,即使不定故意杀人罪,也是防卫过当行为,也要对甲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对于C选项,甲的损害是自己造成的,乙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对于D选项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为乙和丙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不是故意犯罪。故本题选择B选项。
5、下列处理问题的说法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是:
A、某公安局处长对本人被辞退的决定不服,当天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某工商局科员拒不赡养父母,情节严重,单位给予其开除处分
C、某省商务厅厅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商务厅下属商贸公司任职,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D、某税务局科长执行公务时,认为局长的决定有错误,向局长提出改正意见
【答案】A。对于A选项考的知识点是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对于行政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进行申诉或者复核,本题中公安局长作为公务员人员对于处方不分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CD的说法是正确的,《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开除即对现职公务员开除公职、予以除名,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重的惩戒,适用于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公务员。所以B选项对于工商局科员拒不赡养父母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可以予以开除,CD选项符合行政的的规定。故本题选项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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