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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茶文化协会的章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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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学茶文化协会的一切成员都必须严格维护章程的严肃性。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山东大学茶文化协会的章程内容

  山东大学茶文化协会的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大学茶文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学生组织,隶属于山东大学社团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传承中国具有数千年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内涵的茶文化,丰富大学生的文化生活,陶冶大学生的道德情操,提高大学生的文化修养和艺术品味,锻炼并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通过莘莘学子的共同努力,将中华民族这一优秀文化发扬广大。

  本会的指导思想为“以茶思源、以茶会友、以茶养心、以茶怡情、以茶健身”。

  本会宣言:品茶悟道,修身养性。

  第三条 本会一切活动都要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既要营造活泼向上的氛围,充分发挥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确保各项活动能够有序进行。本会的一切成员都必须严格维护本章程的严肃性。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四条 本会活动紧紧围绕宗旨进行,通过开展具有本会特色的活动,推动本会的发展。

  (一)举行茶文化知识、茶的品鉴和保健知识讲座和宣传;

  (二)举行茶艺技能培训;

  (三)到茶叶生产基地和贸易市场、销售公司参观学习,了解生产、经营等状况,并撰写社会实践报告;

  (四)举行茶文化征文比赛、茶叶品鉴、茶艺表演比赛及各种相关活动;

  (五)创建自己的网站和刊物,打造茶文化网络宣传和交流平台。

  (六)精品活动有:茶博览会、下午茶等。

  第三章 部门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本会设总会长一名,各校区分会设会长一名,团支书一名,副会长一名。本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包括主席团以及各部门部长,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及协调各部开展工作。下设宣传部、策划部、礼仪部、财务部、办公室五部门,各设部长、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一)总会长:负责本会的整体工作,规划本会的发展方向,提出本会的发展思路,制定本会的活动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会长享有人事任免权(在召开理事会期间,如有必要,会长可以调动、任免各部门人员)、事务决策权、财务审批权。会长受会员及理事会监督。

  (二)分会长:负责分会整体工作,规划分会发展方向,协调分会内部各种关系以及其他分会的关系。会长享有分会人事任免权、决策权等。

  (三)团支书:负责社团团务工作,社团重要资料管理。具体负责日常的团工作、社团文化建设以及大型活动组织。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监督本会各项决策的贯彻和执行。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大型活动的策划和对外事务的安排。

  (五)宣传部:负责本会日常活动的宣传;加强与校内外各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提高本会的知名度。

  (六)财务部:,负责社团财务管理和监督;为本会筹集经费;建立并加强与校内学生组织和校外相关公司企业的联系。

  (七)礼仪部:负责茶艺技能的培训;做好各项公益活动及茶文化活动的安排;茶文化知识的收集与整理。

  (八)策划部:负责各类大小型活动和会议的策划、组织。

  (九)办公室:负责社团相关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关注校园动态,传达各类通知。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邀请有经验及有丰富专业知识的资深教师和社会人士为顾问或指导;

  (二)审核通过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表,领导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本会各项活动的总策划,总指挥并承担一定责任;

  (三)制定、修改章程;

  (四)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决定增减职能部门及调动各部门负责人。对不称职的理事、干事,可通过民主程序给予撤换;

  (六)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理事会及各部门由负责人定期召开例会,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均由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及会议记录。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提前向负责人请假。无故缺席例会三次以上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对茶文化学习和实践活动有浓厚兴趣的山东大学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凡被吸纳为会员者,应该承认本章程。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在纳新现场报名或者平时联系本会相关负责人并提交书面申请;

  (二)工作人员登记档案并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本会工作享有参与权;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理事会的工作监督的权利;

  4、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可向本会提出正当的要求,本会将尽量满足;

  5、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但社员必须提前一周向部门负责人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并提出合理的解释。

  (二)会员应履行以下的义务: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章程,执行社团管理机构审批的决定;

  2、服从本会组织者领导,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

  3、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发起的各种活动,并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毕业或转学,会籍将被终止。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社会赞助、个人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非赢利性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本条例的有关财务规定及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包括:活动费用、理事会费用、会议费用、必需品购买等。

  第十五条 经费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该负责人定期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财务管理帐务定期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指导老师和学校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会员、干事因工作需要购买用品时,经理事会同意后,须开具详细的正规发票或收据。

  第十七条 会员及活动参加者在必要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查阅本会有关帐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校团委批准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之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上报校团委,经批准方可更改。

  山东省茶文化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山东省茶文化协会”(英文名:Shandong Association of Tea Culture 缩写为:SATC)。

  第二条协会是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茶叶生产、加工、科研和省内外贸易的发展,促进茶文化的研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茶叶生产、经营、文化研究等领域的各界茶人发起,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民间组织,系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广泛联合全省茶叶生产经营、教育、科研、文化研究等领域的各界人士,倡导茶为国饮,贯彻科技兴茶、健康饮茶的理念,在文明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环境下,携手弘扬齐鲁茶文化,发展山东茶经济。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农业厅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西路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农业结构调整总体布局,积极促进我省茶叶生产的发展,为政府决策出谋划策;

  2、介绍引进茶树新品种、茶叶生产加工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3、引进高水平人才,开展技术培训和茶艺师培训,提高茶叶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4、开拓茶叶生产、经营、科教、文化研究领域,支持兴办茶产业和茶文化建设项目;

  5、介绍新经验,推广新技术,交流新信息,反映新动态;

  6、开展茶文化研究与交流,挖掘开发齐鲁茶文化,提高鲁茶品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茶业界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农艺师(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从事茶叶生产、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干部和具有实践经验的茶农技术员;

  3、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和茶文化研究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4、各市、县(市、区)茶叶生产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茶叶加工工厂、茶叶市场、茶叶公司、大型茶馆、茶文化研究机构和有关茶叶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对茶文化有一定的兴趣和爱好;

  4、希望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填写入会登记表;

  3、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由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取得协会有关茶叶生产新技术、新成果及市场产销信息、学术研究资料等;

  4、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参观、考察及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1、宣传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权益;

  3、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3、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或罢免协会的理事;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决定中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或执行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有关事宜,重大问题应向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随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推荐聘请。

  第二十七条本会执行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均可为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的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的人选;

  4、联系各会员单位,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5、办理会长交办的事项;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中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省农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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