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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饲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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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饲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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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大型犬饲养规定

  四城区为严管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养犬造成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扰民纠纷等社会问题凸显;由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只等行为,导致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

  《条例(草案)》对犬只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

  在免疫和登记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犬只免疫、登记、年审的责任部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条例(草案)》对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注意义务和防范措施作了规定。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虽然还规定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以及明确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但这些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条例(草案)》借鉴了外地设立犬只留检所收治、处置流浪犬只的经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同时,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大连大型犬饲养规定

  市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35种禁养犬名单

  捷克福斯克犬、魏玛犬、斯皮诺犬、法国狼犬、大髯犬、灵缇犬、爱尔兰猎犬、比利猎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蓝加斯科圣通日犬、苏俄牧羊犬、阿富汗猎犬、罗得西亚背脊犬、獒犬、斗牛獒犬、纽芬兰犬、阿根廷犬、大丹犬、拳师犬、兰西尔犬、大白熊犬、可蒙犬、圣伯纳犬、马雷马牧羊犬、拿波里獒犬、比利牛斯獒犬、西藏獒犬、秋田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土佐犬、多伯曼犬、寻血猎犬、英国老式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

  市犬类管理办相关人士指出,养犬不登记办证、不年审,伤人、扰民等,一直是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按相关规定,大型犬,尤其是烈性犬,在市区内严禁饲养。

  养犬居民应做到的几点

  1.城市居民一户只能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体重不超过10公斤,身高不超过40厘米),不要养大型犬、烈性犬。

  2.农村因每家每户都有院落,所以养犬要在院内拴养、圈养,不要散放和出户遛犬。

  3.家庭养犬要及时到居地派出所办理犬证,单位养犬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并按期年检。

  4.每年定期到正规的动物诊所为犬注射狂犬疫苗,为犬免疫。

  5.按规定时间(晚7时至次日早7时)遛犬,遛犬时要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6.遛犬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养犬人应及时清除,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7.养犬人要爱护所养犬,做到人与犬和谐相处。不虐待所养的犬,更不能遗弃所养的犬。

  8.养犬人要自觉对所养的犬进行训练,防止犬伤人、扰民,不要因养犬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养犬管理区的规定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1996年开始执行,2007年左右进行了部分条例的修订)第六条规定: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的城市部分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市区内作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其他城市市区外作为一般养犬管理区。

  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市公安机关)决定,可按城市市区外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按城市市区内进行管理。

  第七条规定:全市居(村)民每户只准养一只犬;单位准养犬的只数,由公安机关根据其需要予以核定。

  城市市区内的居民,准养小型观赏犬,禁止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与小型观赏犬的分类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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